
規范性文件
成都市氣象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成都市氣象局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強氣象工作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率和執行力,根據《中國氣象局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氣辦發〔2015〕58號)、《四川省氣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川氣函〔2017〕25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成辦發〔2016〕10號)精神,結合氣象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監管工作(以下簡稱抽查工作),是指氣象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的監督管理方式。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
第三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統籌協調“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行政執法支隊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抽查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根據已公布的權責清單,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隨機抽查事項、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等,并通過局政務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應當達到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2017年底前實現隨機檢查事項全覆蓋,隨機抽查工作應成為行政執法的主要方式。
第五條 政策法規處對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通過局政務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基本情況(姓名、出生年月等)、職務、執法證號、執法年限等信息,對執法檢查人員應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第六條 政策法規處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全覆蓋建立監管對象名錄庫,監管對象信息內容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第七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監管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在局政務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確保職權合法、對象完整、人員合格。
第八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前,根據抽查事項由政策法規處牽頭,采取搖號等隨機抽取的方式從監管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名及以上檢查人員。若抽到人員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檢查,應采取“遞補抽取”的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再次隨機抽取產生。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
第九條 隨機抽查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抽查覆蓋和監管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度和執法擾民。原則上,每年抽查兩次,各類抽查對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防雷和施放氣球安全監管對象的抽查比例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監管對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抽查對象實施抽查時,不采取“雙隨機”的方式。
第十條 政策法規處應結合檢查任務、檢查內容、執法力量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推行聯合檢查機制,可與市安監、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門共同制訂聯合抽查計劃,開展聯合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雙隨機”抽查要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檢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應當記錄備案。抽查信息及時錄入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臺。
第十三條 抽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表。檢查報告表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檢查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檢查檔案由政策法規處及時歸檔并妥善保管。
行政執法支隊在檢查報告表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反饋檢查結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
行政執法支隊對抽查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自抽查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報局政策法規處,政策法規處于1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通過局政務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要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處理,應當整改的要及時責令整改,應當處罰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確保抽查反映的問題整治到位、處罰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氣象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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